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国际投资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北省国际投资促进会,是由在河北省范围内有密切商务往来的河北省籍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我省转型升级要求,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整合省内外的招商促进资源和力量,建立高效、务实的招商促进平台;实施各级政府制定的招商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招商环境并扩大对外宣传。拓展多元化招商促进产品,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为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条 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东楼302、304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能
(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基层统战组织作用,组织开展非公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
(二)创新经济服务工作。引导会员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会员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质增效。
(三)强化守法诚信和社会责任。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四)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招商问题进行调研,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积极推动我省招商环境和招商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
(五)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和招商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招商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沟通与合作,为外商来河北考察、洽谈、招商合作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为境外开展招商贸易合作的河北企业提供服务。
(六)积极对外宣传我省的经贸政策和招商环境,并通过开展包括招商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各类招商促进活动,推动我省与境外企业或组织的贸易合作;
(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供专业培训。
(八)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型: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是河北省籍人士为所有者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企业中的河北省籍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经济理论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在本会当中发挥作用。
为充分体现本会的专业性和社会性,本会吸纳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与投资贸易促进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具备资格的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学者、专家等作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建议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协调、沟通与省内外相关部门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会员、协会负责人、企业、党组织书记中产生。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促进会财务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促进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促进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省内外兄弟促进会及有关的业务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设立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考察副会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监事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报河北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三)党组织在省非公经济商(协)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